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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一男子一房兩賣,事后還失蹤,你怎么看?
我們要對該男子的行為表示譴責。買房者是夏某,賣房者是王某。王某與夏某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在夏某預付了40萬元后,王某并沒有按照約定辦理過戶手續。經查實,王某已將房屋賣給了他人,并且完成了過戶。無奈之下,夏某只能申請退款,然而王某盡然玩起了失蹤。
在法律上,這是典型的“一物二賣”,針對不動產,以辦理登記作為履行買賣合同的標準,針對動產,以交付作為履行買賣合同標準。在該案例中,房屋是標準的不動產,王某收到40萬元后并未完成過戶,視為沒有履行《房屋買賣合同》中的義務,已構成違約,后將房屋轉賣給第三人并過戶,使標的物履行不能,即房屋不可能再進行交易,構成根本違約。此時已經不具備繼續履行《房屋買賣合同》中的權利義務的條件了,所以夏某選擇解除合同,并要求王某退款是很正確的做法。
然而王某的失蹤,使得夏某只能申請強制執行王某名下的另一套住房,拍賣所得歸還夏某。在此提醒所有購房者:在購房前應到房管局查詢該房屋狀態,即沒有貸款、抵押、擔保、查封等情況,已知以上情況仍想要購買并愿意承擔償還責任的則另當別論,否則房屋購買將履行不能。房屋所有人確定且唯一。這里主要是指因繼承獲得房屋所有權而想要出賣的情況。若為多人繼承,則該房屋可能不僅僅只屬于房產本上的共有人,可能還屬于其他繼承者,這時購買,可能會導致日后其他繼承者要求退還房屋的情況。正確的做法應該是等繼承完成后,沒有所有權爭議時,再行購買。
另外,要會區分“一房二賣”和詐騙。假設在本案例中,王某是已經完成過戶了再來賣給夏某的,則王某構成詐騙。此時可報警,通過刑事附帶民事的訴訟保證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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