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寫字樓二房東常見套路有哪些?
隨著社會經濟發展,日常生活中房屋租賃越來越普遍,租賃關系也日趨復雜。為避免租賃轉租房屋后,因原合同解除遭受不必要的損失,引發法律風險。實際租賃人可在簽訂租賃合同時,注意以下幾點:1、租賃轉租房屋一定要審查二房東(轉租人,即原承租人)有無轉租權,轉租賃必須取得大房東(原出租人)同意,否則大房東可解除合同;2、為保證不因二房東拖欠租金被解約,導致轉租賃合同也被解約,建議事先約定一旦發生此種情形,由實際承租人直接代替二房東向大房東支付租金,只將租金差額部分支付給二房東;3、如大房東同意,最好讓其在轉租協議上注明,如原租賃合同因故解除,實際承租人可以按轉租合同直接租賃大房東的房屋。
當然,如果在事先無任何約定的情況下,轉租合同因原租賃合同解除而解除,實際承租人應及時以二房東(轉租人)為被告向法院提起訴訟,切實保護自身權益。
案例
二房東不付租金 承租人被強制搬離
本以為簽訂了租賃合同,付了租金就理所當然的租房用房,沒想到居然被合法地“趕出來”。近日,松江法院以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為由,強制實際承租人文某從涉案房屋中搬出。
年近40的文某從外地來滬做生意。2008年1月底,他看上了一處鋪面,并與某投資公司簽訂了房屋租賃合同,租期為一年。簽合同時文某得知,該公司只是二房東,但根據二房東與大房東的租賃協議,二房東有權在租賃期內將房屋轉租給第三方,于是他繳納了一年的租金1.1萬元,保證金5000元。
然而正當文某生意有所起色時,卻收到大房東的通知。由于二房東某投資公司一直不付租金,大房東已經通過訴訟解除了合同,現法院判決二房東將房屋歸還。于是,大房東要求文某搬走。文某堅決不同意,好不容易找了個鋪面,簽了合同交了錢,并且生意剛上軌道,豈能說走就走?眼看房屋無法取回,2008年7月,大房東將文某告上法庭,要求排除妨害,返還房屋。
法院認為,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房屋轉租給第三人,但轉租賃以承租人有租賃權為前提,租賃合同一旦變更、解除、終止,轉租賃合同隨之變更、解除、終止。因此,本案中,二房東的租賃權因租賃合同被解除而消滅后,文某就不能再向大房東主張租賃權,應當返還房屋。他因此遭受的損失可向二房東索賠。據此,法院支持了大房東的訴訟請求。
判決后,文某還是拒不搬離。故在大房東的申請下,法院依法執行,強制開鎖,責令文某將房中物品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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