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則
1、1 為了加強高速公路服務區的車輛管理,保障高速公路服務區的正常運行,維護安全、有序、暢通的交通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國實際情況,制定本要求。
1、2 本要求適用于全國范圍內的高速公路服務區。
1、3 高速服務區車輛管理應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眾、保障安全、提高效率的原則。
車輛要求
2、1 進入高速服務區的車輛應符合國家規定的上路行駛條件,車輛手續齊全,具備合法的行駛資格。
2、2 車輛進入服務區時,應遵守服務區入口的交通規則,按照指路標志和交通信號燈的指示行駛,減速慢行,注意安全。
2、3 車輛在服務區內的行駛速度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速要求。
2、4 服務區內的車輛應遵守停車場管理制度,按照規定的停車位停放,不得隨意占用車道、綠化帶等非停車區域。
2、5 服務區內的車輛不得擅自駛入服務區的內部道路,如因特殊情況需要進入的,應向服務區管理人員提出申請,經批準后方可進入。
2、6 車輛在服務區內的行駛和停放,應遵守消防安全規定,不得占用消防通道,影響消防設施的正常使用。
2、7 服務區內的車輛應保持車容整潔,不得隨意丟棄垃圾,損壞綠化設施。
2、8 車輛在服務區內的行駛和停放,應遵守服務區內的其他管理制度。
車輛管理措施
3、1 服務區管理機構應建立健全車輛管理制度,加強對服務區內車輛的管理,確保服務區的正常運行。
3、2 服務區管理機構應配備足夠的管理人員,對服務區內的車輛進行巡查,維護交通秩序。
3、3 服務區管理機構應對服務區內的車輛進行登記,掌握車輛動態,及時發現和處理問題。
3、4 服務區管理機構應加強與交警、交通執法等部門的協作,共同打擊違法行駛、非法占用服務區的行為。
3、5 服務區管理機構應定期對服務區內的交通安全設施進行檢查、維護,確保設施的正常使用。
3、6 服務區管理機構應根據服務區內的交通流量、停車需求等情況,適時調整交通組織和停車位數,提高服務區的使用效率。
3、7 服務區管理機構應加強對服務區周邊道路的監控,防止違法車輛進入服務區。
3、8 服務區管理機構應加強對車輛駕駛人的宣傳和教育,提高駕駛人的法律意識和安全意識。
法律責任
4、1 違反本要求的,由服務區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根據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4、2 拒絕配合服務區管理機構管理的,由服務區管理機構報告公安部門處理。
4、3 違反本要求,造成交通事故或者其他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4、4 服務區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索賄受賄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附則
5、1 本要求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5、2 本要求的解釋權歸服務區管理機構所有。
5、3 未盡事宜,按國家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