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編關注到一個比較有意思的話題,就是關于停放車輛服務合同效力的問題,于是小編就整理了3個相關介紹停放車輛服務合同效力的解答,讓我們一起看看吧。
車位轉讓協議有法律效力嗎?
車位使用權轉讓協議有效。
《物權法》第七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建筑區劃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物權法》承認了小區車位可以作為獨立交易的客體。由于本例中第5號停車位屬于規劃審批的停車位,開發商有權通過協議出售、出租。因此,甲乙之間簽訂的《車位使用協議》合法有效。
擴展資料:
一般小區的車位是列入公攤面積計算的,即不歸任何單獨個人所有,而是歸小區里所有業主共有。因此,是不能辦理產權證的。小區的地上車位及地下車位只可以出租,由物業公司進行管理。如果是新車位,直接與物業公司簽訂租憑協議。
一般租賃合同期是10年至20年。物業公司有詳細的樣式的文件。按流程簽署。如果是從其他私人轉來的,買方應當讓出讓方提供當初其與物業公司簽訂的租憑協議,買方一定要妥善保管好這張協議與雙方新簽訂的協議。如果可以,雙方到物業公司進行轉讓登記。
簽訂的協議一定要寫清楚車位的具體位置,出讓方要給出車位使用權的證明。簽訂協議時,一定要注意:根據《合同法》,租憑期最高不能超過20年,所以寫協議時不能寫超過20年的使用權出讓期。所以寫協議時,不要寫有超過20年的期限,超出20年的使用權是不受法律保護的,無效的。個人之間簽訂協議時,最好要找一個第三方的見證人或公證人。
車位轉讓協議書有法律效力嗎。我個人認為車位轉讓協議是有法律效力的。這是因為車位轉讓協議書說到底其實就是車位的轉讓合同,那么一但簽暑了轉讓合同,同樣是會得到法律的認可。因此我個人認為車位轉讓協議書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開發商建的停車樓租賃合同可以一次簽20年嗎?
根據《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條 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租賃期間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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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每次簽訂的合同期不能超過二十年,不管是車位還是房屋、商鋪。想長期租賃,只能每隔二十年簽一次。
1、(不過有一個折衷辦法,可以現在簽訂多份合同,每份合同的期限緊挨著上次合同的結束日,到時再拿出來作為新合同即可,這樣就能一次簽訂很長時間的合同了。但有個關鍵問題是,簽合同的雙方當事人或單位名稱,二十年后一定還有這個主體存在嗎?這個決定第二份或者第三份合同在法律上的有效性,因為如果到那時候主體單位或者當事人不存在了,你怎能說是剛簽的有效的合同呢……當然,沒有糾紛發生就不用考慮這些問題)
2、看看這個打算一次簽50年的例子:
可以簽三份合同,分別是20年、20年、10年;第一份合同中加一個條款:對方承若愿意以XX價格把房屋租賃給你方50年,或者單獨出一個該公章的承若書說明承若出租50年;第二、第三份合同分別設置成附條件生效合同,條款注明:XX合同到期之日起XX日內雙方未書面提出不繼續租賃的,此合同于XX日生效,對方若違反XX承若致使本合同無法生效的應承擔XX責任或支付違約金XX元。
買的車位但簽的是租賃合同,如果物業換掉了這個合同還有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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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是有效的,請放心使用,如果有相關問題可以提起法律訴訟。
原因如下:因為根據規定,人防車位物業只能出售使用權。他的產權是屬于人防部門的,物業公司無權出售,所以人防車位物業只能出租,無法銷售產權。
物業公司之間的輪換不影響業主的的正常使用,既然你和原物業公司已經簽了租賃合同,說明這個事實是成立的。現在換了物業公司只不過后續繳費就要交給新的物業公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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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此,以上就是小編對于停放車輛服務合同效力的問題就介紹到這了,希望介紹關于停放車輛服務合同效力的3點解答對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