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服務區停放車輛管理,維護交通秩序,確保交通安全,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服務區停放車輛,是指在高速公路、國道、省道等服務區范圍內停放的各類機動車輛。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于全國范圍內的高速公路、國道、省道等服務區的停放車輛管理。
第四條 服務區停放車輛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尊重社會公德,遵循安全、有序、便利的原則。
服務區停車場設置與管理
第五條 服務區停車場設置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滿足車輛停放需求,保障車輛通行安全。
第六條 服務區停車場應當按照不同車型、不同用途設置不同區域,合理分配停車位,其中應包括無障礙停車位、充電樁等設施。
第七條 服務區停車場管理單位應當加強停車場內的安全管理,建立和完善安全管理制度,確保停車場內的交通安全。
第八條 服務區停車場管理單位應當配備必要的安全設施和人員,對停車場內的停放車輛進行疏導、監管,維護停車場內的交通秩序。
第九條 服務區停車場管理單位應當對停車場內的停放車輛進行登記,保留車輛信息及相關資料,以備不時之需。
第十條 服務區停車場管理單位不得擅自改變停車場用途,不得非法占用停車場資源,不得強制服務。
停放車輛要求
第十一條 車輛停放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指示標志停放,不得在服務區出入口、行車道、急救車道、消防車道等禁止停車的區域停放;
(二)停放在規定區域內,不得占用他人停車位,不得影響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
(三)正確使用停車設施,不得損壞停車場設施;
(四)不得在車輛上隨意堆放雜物,影響車輛安全;
(五)不得在停車場內吸煙、焚燒紙錢、亂扔垃圾等,保持停車場衛生整潔。
第十二條 長途客貨車、危化品運輸車等特殊車輛停放時,應當按照服務區停車場管理單位的要求,停放在指定的安全區域,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十三條 停放車輛時,駕駛員應當留在車內或者附近,隨時注意車輛和財物安全,如有丟失,服務區停車場管理單位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四條 車輛停放期間,如遇緊急情況,應當服從服務區停車場管理單位或者公安部門的指揮,迅速撤離。
違規處理
第十五條 違反本規定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或者服務區停車場管理單位按照職責分工,依法予以查處:
(一)在禁止停車的區域停放車輛的,處以罰款、記分等處罰;
(二)占用他人停車位、影響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的,處以警告或者罰款;
(三)損壞停車場設施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四)在停車場內吸煙、焚燒紙錢、亂扔垃圾等,影響環境衛生的,處以罰款或者責令清理。
第十六條 違反本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附則
第十七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有規定與本規定不符的,以本規定為準。
第十八條 本規定的解釋權歸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