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編關注到一個比較有意思的話題,就是關于殯葬服務車輛超員的問題,于是小編就整理了1個相關介紹殯葬服務車輛超員的解答,讓我們一起看看吧。
男子身亡,獲賠償金65萬,岳父作主,給死者父母3萬,應該嗎?
請問一一與該死亡男子“利益關系人”究竟有多少?
依我之見:必須搞清楚與該死亡男子的”利益關系人”的情況才能判斷本案例其岳父作主給死亡男子親生父母三萬元是否合理合法。
1,如果該男子死亡以后,依法負責處理喪事的人應該是其妻,而其妻全權委托自己的父親(死者岳父)在法律上其妻的全權委托并無不妥;
2,在本案例中死者的岳父在我國《繼承法》中依法并無遺產繼承的主體資格,只要該岳父未沾一分錢賠償款,還不好指責其岳父的處分賠償款的行為;
3,如果該死亡男子所獲賠償款65萬元作為遺產依法由法定繼承人繼承之前,該家庭曾經合法地欠他人的”外債”,依法應當在各繼承人繼承之前先應償還了合法債務后剩余的款項依法才能作為遺產進行分配;
4,如果該死亡的男子,除親生父母外,還有依法應當撫養的未成年子女(含養子女丶非婚生子女),或者還有無民事行為行為限制行為能力的成年子女(如殘疾子女等)需要撫養,根據我國《繼承法》關于繼承主體資格的規定:夫妻丶子女丶父母均屬于法定“第一順序繼承人”,而第一順序繼承人依法進行遺產均分,而如果所有第一順序繼承人,尤其是岳父主持下給同樣第一順序繼承人的岳父之女,本案例中的妻子在此筆65萬元賠償款的繼承份額也與其他繼承人一樣均分所得1.5萬元,又如何判斷岳父主持遺產分配不公平呢?
……
請問:上述幾種情況均不十分明確,又如何判斷僅僅是男子死亡,其岳父主持將賠償款65萬元中的3萬元分給男子的親生父母合不合理丶合不合法呢?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不當之處請見諒。
這個自然是不合理。
對于死亡賠償金,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復意見,“空難死亡賠償金是基于死者死亡對死者近親屬所支付的賠償。獲得空難死亡賠償金的權利人是死者近親屬,而非死者。故空難死亡賠償金不宜認定為遺產。”
所以,死亡賠償金不屬于遺產,而是對死者近親屬的賠償。這個定性當然是有利于死者家屬,既然不屬于遺產,則不需要用于清償死者生前的債務。
至于近親屬,這個在民法和刑法上的范圍并不相同。所以,實踐中對于死亡賠償金的分配還是主要參照遺產繼承進行跟個。以最高院的觀點,死亡賠償金應扣除已實際支付的喪葬費用及其他費用,并優先照顧被撫養人的利益,剩余部分的分配應在前述近親屬中平均分配。
根據《繼承法》規定,配偶、父母、子女都屬于同一順位繼承人,在法律地位上應當是平等的。男子身亡獲得死亡賠償金65萬,而岳父做主給死者父母3萬,這樣的分割原則顯然與法律規定相背離,也不符合我們的道德倫理。
我想說的是,這位老丈人什么身份啊,為了錢臉都不要了啊。
這是女婿的買命錢啊,用他寶貴的生命換來的啊。這筆錢有權繼承的不只你的女兒,外孫子,也是給女婿爹媽的和其他被贍養人的。
這位老丈人作為老丈人,本應該協助女兒和親家一同把女婿的后事處理完畢。然后再把親家等都召集到一起,由親家和女兒共同協商分配這筆賠償款。
教育女兒要體諒到公公婆婆的難處,在錢的方面不要斤斤計較,和公公婆婆還和以前一樣相處,就算是改嫁了也不會改變。讓親家感受到失去兒子的同時,還有兒媳、孫子在身邊,不至于過度凄涼和悲傷。
而這位老丈人的做法就像在親家的傷口上灑了一把鹽,把錢看得比任何東西都重要。還臭不要臉的只給親家2萬元,就算為女兒掙口袋,也不要違犯法律法規啊。
就這種行為,只要親家起訴,必輸無疑。到時候丟人又丟理,臉面全無,竹籃打水一場空!
快收手吧,別為了錢,臉都沒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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