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編關注到一個比較有意思的話題,就是關于車輛倉儲服務協議的問題,于是小編就整理了4個相關介紹車輛倉儲服務協議的解答,讓我們一起看看吧。
倉儲合同種類及特征?
倉儲合同是保管人儲存存貨人交付的倉儲物,存貨人支付倉儲費的合同。提供儲存保管服務的一方稱為保管人,接受儲存保管服務并支付報酬的一方稱為存貨人。交付保管的貨物為倉儲物,倉儲合同屬于保管合同的一種特殊類型。倉儲物的儲存條件和儲存要求必須在合同中明確作出規定,需要在冷凍庫里儲存或是在高溫、高壓下儲存,都應通過合同訂明。特別是對易燃、易爆易滲漏、易腐爛、有毒等危險物品的儲存要明確操作要求儲存條件和方法。原則上有國家規定操作程序的,按國家規定執行;沒有國家規定的,按合同約定儲存。
1、保管人必須是具有倉庫營業資質的人,即具有倉儲設施、倉儲設備,專事倉儲保管業務的人。這是倉儲合同主體上的重要特征。
2、倉儲合同的對象僅為動產,不動產不可能成為倉儲合同的對象。
3、倉儲合同為諾成合同。倉儲合同自成立時起生效。
4、倉儲合同為不要式合同,可以是書面形式,也可以是口頭形式。
5、倉儲合同為雙務、有償合同。保管人提供儲存、保管的義務,存貨人承擔支付倉儲費的義務。
6、倉單是倉儲合同的重要特征。
倉儲合同的性質有哪些?
倉儲合同的性質有:
(1)倉儲合同為諾成合同。為約束倉儲合同雙方的行為,更好地維護雙方利益,法律規定倉儲合同自雙方達成合意時起就成立,而不需以存儲貨物的實際交付。因此,倉儲合同自成立時起生效。
(2)保管人必須是擁有倉儲設備并從事倉儲保管業務的人。按照相關法律規定,保管人必須是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依法從事倉儲保管業務的法人。
(3)倉儲合同為雙務有償合同。由于倉儲業是一種商業營業活動,因此,倉儲合同的雙方當事人互負給付義務,保管人提供倉儲服務,存貨人給付報酬和其他費用。這與一般的保管合同不同,因為保管合同既可有償、也可無償。
倉儲合同中費用的承擔?
倉儲合同是保管人儲存存貨人交付的倉儲物,存貨人支付倉儲費的合同。提供儲存保管服務的一方稱為保管人,接受儲存保管服務并支付報酬的一方稱為存貨人。交付保管的貨物為倉儲物,倉儲合同屬于保管合同的一種特殊類型。
倉儲費,是保管人因儲存保管倉儲物應取得的報酬,存貨人應按約定的數額、支付方式、支付時間和支付地點等向保管人支付。
倉庫對賭協議是什么意思?
對賭協議又稱為估值調整機制,是投資人為降低信息不對稱導致的投資風險,保護自身利益,與被投資人就未來約定的事項進行的一種約定。這里的事項可以是公司未來的經營業績,可以是限期內完成的某些事項。若被投資方在承諾期限內不能完成相關的事項,則投資方有權行使某種權利。這樣看來,對賭協議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理解為“附生效條件的股權轉讓協議”,在生效條件未成就時,實控人按照約定行使權力。
例如:
你有個煎餅攤,你覺得你有能力再開一家,同樣賺錢。
缺少攤位費。
你原來的攤是你自己的。
風投來了。
對你說給你投10萬開第二個鋪子。
開成了,年年分紅10%
開不成,你原來的攤位歸我。
對賭協議使投資人的利益得到了最大的保護,仿佛不用承擔任何投資風險,不管投資結果如何怎樣都有被投資人墊底,而這正是被投資人想要快速獲得大額資金的所要付出的代價。因此,對賭協議與其說是對被投資人的剝削,不如說是周瑜打黃蓋——一個愿打一個愿挨。對賭協議產生的根源在于企業未來盈利能力的不確定性,目的是為了盡可能地實現投資交易的合理和公平。它既是投資方利益的保護傘,又對融資方起著一定的激勵作用。
對賭協議的效力認定問題
在華工公司與揚鍛公司股權糾紛一案中,再審法院認為投資人與目標公司之間的對賭條款,是各方當事人基于真實意思表示所特別設立的保護投資者利益條款,并不違背《公司法》的強制性規定。具備履行的可能性且不會損害股東及債權人的利益,亦不會構成對公司資本維持原則的違反。應認定為有效。
本案被業內認為是與目標公司對賭合同效力裁判的新突破,符合商事領域內契約自由、鼓勵交易的精神,對類似案件裁判將產生一定的示范作用。
對賭協議的風險規避
在對賭協議成為趨勢的現狀下,我們需要做的是最大程度上去規避對賭協議帶來的風險。
簽訂之初,投資方與被投資方對彼此要足夠了解,確認雙方有資格進行對賭,并正確認識對賭協議的利弊;
簽訂時,要仔細研究對賭協議,謹慎設計條款,設定合理的達成條件及保底條款;
簽訂后,若出現不利局面,雙方可申請調整對賭協議,使之更加公平。
到此,以上就是小編對于車輛倉儲服務協議的問題就介紹到這了,希望介紹關于車輛倉儲服務協議的4點解答對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