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車輛對外服務工作,保障車輛使用安全,提高服務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車輛對外服務,是指車輛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將其車輛提供給他人使用,并收取服務費用的行為。
第三條 從事車輛對外服務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守社會公德,誠實守信,保障車輛使用安全,提高服務質量。
第四條 車輛對外服務活動的管理,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自愿的原則。
車輛對外服務的基本要求
第五條 從事車輛對外服務活動的車輛,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國家規定的車輛技術標準和安全標準;
(二)具備合法的行駛證明和車輛登記證書;
(三)車輛保險有效,且保險條款涵蓋對外服務行為;
(四)車輛外觀整潔,設施齊全,不影響正常使用;
(五)車輛符合從事對外服務活動所需的特殊要求。
第六條 從事車輛對外服務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提供不符合本規定第五條要求的車輛;
(二)不得虛構、隱瞞車輛情況,誤導消費者;
(三)不得采取不正當手段,干擾市場秩序;
(四)不得違反國家關于車輛使用的其他規定。
車輛對外服務合同
第七條 從事車輛對外服務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與使用者簽訂書面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八條 車輛對外服務合同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車輛的基本情況,包括車輛類型、車牌號碼、車輛所有人等;
(二)服務內容,包括服務時間、服務范圍、服務費用等;
(三)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包括車輛使用、維修、保養、保險等;
(四)合同的有效期限,以及終止和解除合同的條件;
(五)違約責任,包括違約金、賠償金等;
(六)其他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內容。
車輛對外服務的安全管理
第九條 從事車輛對外服務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確保車輛安全性能良好,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第十條 從事車輛對外服務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對使用者進行必要的交通安全教育,告知使用者交通法規和安全駕駛常識。
第十一條 從事車輛對外服務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承擔車輛在服務過程中的安全責任,對車輛造成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
車輛對外服務的質量管理
第十二條 從事車輛對外服務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提供優質服務,保障使用者的合法權益。
第十三條 從事車輛對外服務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建立健全服務質量管理制度,提高服務質量。
第十四條 從事車輛對外服務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定期接受質量檢查,對檢查發現的問題及時進行整改。
法律責任
第十五條 違反本規定的,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警告或者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六條 違反本規定,提供不符合安全標準的車輛對外服務的,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警告或者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違反本規定,提供虛假車輛信息,誤導消費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警告或者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附則
第十八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